
應急管理評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評審、演練
攜航科技對企業的應急與危機管理進行現狀評估并提出改進建議;幫助客戶編制、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策劃并組織實施應急演練。
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評審
?適用對象:
本兩類人員考前培訓項目主要針對計劃完善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還未編制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專家評審和備案備案的企業;舊版應急預案已到期,要求更新、完善,重新組織評審、備案的企業;在安監執法檢查中,明確提出“未編制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安全隱患的企業。
?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服務內容:
根據企業的(廠區)布局、設備、生產工藝、使用的原材料和現場作業情況,辨識企業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進行應急資源調查,指導企業組建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各事故應急小組,對應急資源不足的企業提出補充建議。依據GB/T 29639-201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編制《**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含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技術審)后,報轄區應急局評審(形式審),對評審過程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定稿,取得《**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證明》。
?服務流程:
現場勘查企業的(廠區)布局、設備、生產工藝、使用的原材料和現場作業情況,辨識企業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根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事故應急資源調查,對資源不足的企業提出補充資源建議。→指導企業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組建各事故應急救援小組。→文本編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技術審)后,組織員工培訓,報轄區應急局評審(形式審),修改后定稿,取得備案證明。
?輸出成果:
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含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電子版)。(備案證明由轄區應急局發放)
?備注:
1、 企業自行打印,頁裝訂保存。
2、 企業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完成后需企業負責人簽批、發布、實施,列入“受控文件”管理,組織人員培訓,按法規要求定期組織演練,并留存相關文字、影像、照片等檔案,當企業生產和經營情況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更新和完善。
3、體系運行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影像、圖片等資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二、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演練的策劃和指導
?適用對象:
本項目主要針對計劃加強企業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企業或工業園區;在安監執法檢查中,明確提出“未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的安全隱患的企業或工業園區。
?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7號令)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服務內容:
根據對企業生產設備、工藝流程、原材料使用種類和理化性質、作業環境、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等因素的現場勘查,結合企業備案通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編制、評審和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需另行制作應急處置方案),針對性地制作《***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組建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和各應急小組,對應急人員進行培訓、桌面推演和預演,正式演練前填寫《演練人員簽到表》,進行全程演練,拍攝培訓現場照片或視頻資料以便存檔,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編制《***企業應急能力評估報告》。項目完成后由企業安全負責人簽批《項目實施意見反饋表》。
?服務流程:
現場勘查企業生產設備、工藝流程、原材料使用種類和理化性質、作業環境、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等因素辨識企業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結合企業備案通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編制、評審和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需另行制作應急處置方案),針對性地制作《***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組建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和各應急小組,對應急人員進行培訓、桌面推演和預演。→正式演練前填寫《演練人員簽到表》,進行全程演練,拍攝培訓現場照片或視頻資料以便存檔,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編制《***企業應急能力評估報告》。項目完成后由企業安全負責人簽批《項目實施意見反饋表》。
?輸出成果:
1.《***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方案》
2.《培訓人員簽到表》
3. 演練照片或視頻資料
4.《***企業應急能力評估報告》。
?備注:
1、本項目不包含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 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服務。
2、 本項目不包含企業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指導服務,對應急設備、物資等資源不足的狀況,僅限于建議意見。
3、接受培訓的人員限于應急指揮部成員及各應急小組人員,無法覆蓋到全體員工(小微企業可全員參與), 企業應對全員組織應急處置培訓。
4、培訓、演練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影像、圖片等資料應及時歸檔、保存。